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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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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学科研管理、人才引进学科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加强学院党总支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学院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学院后备干部和科级干部推荐工作;

3.研究提出需要学校审定的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及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

4.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工作具体实施方法;

5.学院基层党支部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院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想理论武装、精神文明建设、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团委、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社团等群组织以及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师生表彰、奖励评选,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学院师生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其他需要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重要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

需要报请学校审定的学院教师招聘计划、人才引进方案、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的重要事项。

学院课程建设、教材编写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拔任用等重要事项。

需要报请学校审定的学院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岗位调动进修访学、绩效考核福利分配学生奖(助学)金评定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十)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2-3周召开一次;如遇有重要情况时,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党总支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一般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缺席时不宜召开会议。涉及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总支会议,不是党总支委员的党政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列席党总支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涉及办学方向、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学科建设等重要事项事先征求学术委员会、各支部、系部室意见;对事关职称评聘考核评价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党员大会、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在研究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工作前,应充分听取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将学校发布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案传达给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根据单位内部民主推荐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在党总支会议上,参会人员应对拟推荐人选充分讨论酝酿,充分发表意见,经研究表决,确定推荐人选,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会上应按既定议程逐项研究议题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会议议题。

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应指定记录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在未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情况下,线上参加会议的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应当计入票数;未到会用书面形式表达党总支委员的意见,也应当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遇有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

(一)批准或通过;

(二)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

(三)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修改意见后,再行研究决定

(四)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落实。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适合公开的一般学院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和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请示和报告。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应尊重、维护、执行。决策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党总支会议进行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学校教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任务落实到人,由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汇报

在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由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由于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失误,党政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工作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追责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总支制定,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3101日起施行。原《外国语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同时废止。

中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