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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财务报销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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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财务报销细则

( 2017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审批制度,防范财务风险,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手续,简化报销程序,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所有经济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各单位相关审批人指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党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指横向或纵向科研课题负责人、校内研究与建设项目负责人及其它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别指对应的业务分管校领导。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 校长、分管财经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各单位相关审批人及各科研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审批职权范围内的经费开支。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及各部门经费审批人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直接责任。计划财务处审核人、复核人、财务审批人对所审核经费的预算、票据的合法性、财务报销手续合规性负责;职能部门审批人对本人所审批经费负有监管责任;校领导对本人所审批经费开支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相关经费(项目)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党建经费、学生经费、就业经费由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审批;其他经费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审批人:

(一)因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须变更审批人的,以学校任免文件的日期为准相应变更审批人。

(二)因审批人长时间(1个月以上)出差外地需临时委托他人审批的。变更审批人需书面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预留签批人笔迹。

第六条 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经济业务,如遇此类情况,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审批:

(一)各单位党务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经办的,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相互审批;

(二)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时经办的,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学校领导(不含分管财经校领导)经办的,由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

(四)分管财经校领导经办的,由校长审批;

(五)审批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财务开支事项,审批人应回避。

第七条 依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济业务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含1000元)必须以转账方式结算,《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经济业务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校内各单位负责管理的经费(含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按以下规定审批:

1、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业务。

2、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中央专项、省级专项、校内专项;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全校日常运行经费(左家校区由财务管理科(左家校区)科长审批),日常运行经费支出中单笔业务金额达3万元(含3万)以上的业务需计划财务处正、副处长双签。

3、按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分管校领导审批支出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业务;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支出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的业务;校长审批支出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业务。

4、单笔业务支出额在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业务需按如下顺序履行大额资金联签手续:各单位经费(项目)审批人审批—职能部门审批人(需要职能部门审批的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分管财经校领导--校长;其中,年度预算内各类人员工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时,按如下顺序履行大额资金联签手续: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分管财经校领导。

5、非预算内资金支出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业务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批准后按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6、支出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业务报请党委常委会批准;会议批准后,履行大额资金联签手续。

第八条 科研经费报销按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细则》进行审批。

第九条 已办理汇(借)款的业务,在报销时,也须根据同一笔款项的金额按照第七条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全校公务接待费支出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报销时需附公函、接待审批单、发票、消费清单。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严格核定陪餐人数。

第十一条 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外且不能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业务;

(二)经批准的差旅费业务,主要包括汽车票、火车票、出差补助等;

(三)向校外人员支付的劳务费业务(通过银行卡支付);

(四)向农民收购农副产品支出业务;

(五)其他须支付现金的特殊业务(如饮食中心等独立核算单位采购原材料、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

发生现金业务时按照第七条进行审批,同一笔业务既有转账业务又有现金业务按合并额度确定。

第三章 报销票据要求

第十二条 办理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是印制有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税务票据(火车、飞机、汽车、轮船及部分交通费票据除外),或为印制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据,从境外取得的原始票据,遵从国际惯例。

(二)付款单位必须为“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且内容据实填写完整,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由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经费(项目)负责人在每张原始票据背面签字后,将原始票据汇总,并填写报销凭单,相关审批人按第七条规定依次在报销单或汇(借)款单上签字。

(四)所有签字一律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且字迹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签字,签字时笔迹不得影响正常会计信息查阅。

(五)定额发票报销时需附情况说明(业务明细),并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报销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内容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还必须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票据上更正。

第十四条 对笼统以办公用品、材料等填开的批量购物票据,必须索要所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通过网络购物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需提供发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银支付“我的订单”界面截图;使用公务卡消费应提供原始发票和POS机刷卡消费小票;如涉及向个人发放物品的业务报销时须提供发放明细表。

第十五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的会议、考察、培训等,借款和报销时必须附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的文件(原则上文件的原件或扫描件必须有公章)。

第十六条 各种原始票据不慎丢失,须取得原开票单位的票据存根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由经办人所在单位相关审批人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方可作为报销票据。出差人飞机票、登机牌、航空保险票据不慎丢失,须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若是参加会议,须附上会议通知),说明所乘坐的航班以及票价,经同行人员证明(没有同行人员的,由知情人证明),并由经办人所在单位经费(项目)审批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后才能代替原始报销票据,车、船票丢失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原始票据粘贴应符合“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原始凭证贴笺”上注明的要求,分类整齐地粘贴在贴笺上,填明票据张数、金额。贴笺上填明的票据张数、金额等交计划财务处报销时不得有涂改现象。

第四章 报销手续规定

第十八条 每项开支必须有项目经费来源并且支出内容符合预算或学校制度文件(经费管理细则)规定用途和开支标准。经费(项目)负责人,在审批时须注明经费来源和项目号码。

第十九条 公务活动汇(借)款,除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任务完成15日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既不说明情况,又不报账的,从经办人工资中扣款抵账,且本年度内不再受理该经办人再次借款。

第二十条 当年取得的报销票据(以报销票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当年12月份取得的票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前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同一笔经济业务的报销票据应合并核算,不得拆分,人为拆分成连号发票的业务,不予报销。向外单位购买物品、支付工程款或服务费用开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经办人须提供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合同与发票所显示的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等信息必须一致。

第二十二条 凡是校内单位之间办理各项经济业务,须根据发生资金数额,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审批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内部转账结算。

第二十三条 物品购置开支报销手续

(一)一般物料用品开支报销手续

一般物料用品开支报销应取得购物票据,经使用单位验收或入库,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报销。

(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开支报销手续

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物品或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批量购进,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物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软件也按固定资产管理),其开支应在取得购物票据,按规定办理验收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并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报销。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的批量购入设备、器材,还应附采购申请审批单。科研代购设备(根据科研合同为委托方购买设备,设备所有权属委托方)报销时,需到资产处办理登记验收入库手续。

(三)一次性购买物品或劳务支出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报销时还需附上购买合同;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报销时应附上集体采购手续;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报销时还应附上相关招标手续。

(四)对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实验动物的采购及印刷费报销等业务遵照《关于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实验动物的采购及印刷费报销等业务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图书资料购置报销手续

购入图书,应到图书馆办理入藏手续,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然后凭购物票据及相关手续办理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另有规定除外;国内出差人员费用严格执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于超标准的费用一律自己承担。差旅费报销应按次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票据,按照第七条办理审批手续。公务机票应到政府采购机票网站购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运行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车辆维修、车辆保险、须到财政厅政府采购指定单位定点单位采购。

高速公路通行费、燃油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报销时需附出车审批单;车辆维修费报销时需附维修审批单;租用社会车辆报销时需附合同及车辆租赁发票,达到招标额度应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 在职职工的监考费、加班费、阅卷费、讲课费、鉴定费、评审费、答辩费等劳务费以及供暖费、抚恤金和困难补助等临时性发放的费用,相关部门统一报人事处审批,列入工资中发放;外聘人员劳务费、学生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生奖助金、生活困难补助等补贴须凭领报单办理报销手续,转入银行卡中,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代领。

第二十八条 外协、加工报销须凭合同、加工明细清单(注明材料费、人工费等)、票据以及审批手续单办理报销手续。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还需按规定办理登记、验收、入库手续;符合低值易耗品标准的,需办理验收、入库和领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办公固定电话话费,由学校统一结算,由校办负责从各单位经费指标中扣除。

第三十条 发表论文、出版教材、专著须凭出版社正式发票及录用凭据(如发表或出版通知单)办理汇款、报销手续。寒、暑假期间不能办理汇款时,可先自行汇款。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及设施修缮项目分别按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后勤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手续。报销时须提供:立项审批表、公开招标材料、施工合同、工程项目预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发票、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报销培训费和会议费遵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坚持“公款公用、谁借谁报,一事一借、不清不借”的原则,严禁一借多用、多借多用、长期挂账。

(一)各单位应明确财务审批责任人,严格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借款和报销审批责任按审批顺序承担,第一审批人为第一责任人。审批责任人承担保证事由真实、款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和督促借款人及时报销或清还等责任。

(二)借款人调离原单位时,必须按时报销或清还自己的公务借款。对于确有原因不能按时报销或清还借款者,应办理借款移交手续,由借款单位审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计财处备案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三)对于拟调出学校或长期出国留学停薪的职工,在没有清还公务借款的情况下,计财处不予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四)对于辞职和长期旷工的职工,在没有清还完公务借款的情况下,计财处将冻结与其相关的各项经费。

(五)对于虚假借款、故意拖欠、长期占用不按时报销或清还、借款责任不清的单位或个人,计财处将停止办理相关财务业务,同时扣减借款单位财务预算指标或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还清为止。

(六)凡在报销中出现违规情况时,计财处将终止该部门相应经费的支出,学校终止审批人的审批权。对于因违反规定,被停止办理财务业务,耽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借款单位负责人和借款人的责任。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报销人员到财务处报销时,应领取次序号码,依次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吉农院院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17年4月24日